卡債族有福了

卡債族參與債務協商機制減免債務,可能被課所得稅?對此疑問,台北市國稅局十九日明確表示,卡債族與金融機構協商同意減免債務,不屬於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可免課所得稅。
北市國稅局官員說,本地所得稅法規定,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原本應課徵綜合所得稅,但是自然人債務人與金融機構間,若依照銀行公會訂定的「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進行相關債務的協商,經過金融機構同意減免債務,不須依稅法的規定課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款規定,因繼承、遺贈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免納所得稅,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不在此限。
該局說明,自然人債務人或者稱卡債族,積欠金融機構消費金融無擔保債務,例如信用卡債務,而依前述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進行協商後,經過金融機構同意減免債務,跟前述法令中所稱「取自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不同,因此無須課綜合所得稅。
同時,國稅局官員說,免除範圍包括利息、手續費、信用貸款動支費、金融機構因債務催討所代墊經法院判決由債務人負擔的訴訟費用或債務人積欠本金等。原因是金融機構為鼓勵還款困難的債務人儘速還款,拋棄部分債權,並不等於該金融機構藉無償免除債務,達到無償移轉財產目的。
依此見解,北市國稅局說,免除的債務金額不是金融機構對債務人的贈與,也不是債務人所得,更生自然不需要依前述法令規定,向債務人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官員說,按常情判斷,連卡債都還不起,哪還有錢繳稅,但稽徵機關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影響卡債族權益,還是明確說明以釋疑慮。

立法院於96年六月八日星期五晚上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法案,明確規定卡債族可以經債清法得依債務協商、更生或清算來清償或解決其債務。清算有別於舊的破產法,是六十幾年來首度以明確的法令明定自然人也就是個人可以聲請破產(清算)。只要是無擔保債務或無憂先債務的總額在1200萬以下者都適用。按更生或清算的流程,因為還要準備一些資料,最少需要六個月的單據書面資料,加上在明年的四月十一日開始受理聲請,勢必有不少的卡債族蜂擁而至,爭先恐後的聲請,即使後來有加碼補充司法事務官,可能一時間也無法順利消化掉聲請案件;所以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卡債族,如果想要等到明年正式實施後才要聲請,勢必案件會被拖到97年以後。想要聲請更生或清算的卡債族,請不要再猶豫了,越早聲請,就能越早進入更生或清算手續,也能早日讓債權銀行停止所有的催收動作以及所有的強制執行,讓你能正常的生活跟工作,免於受到催收的干擾跟驚嚇。

網路行銷達人林晨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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